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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将江苏省财政厅《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<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(办公场所类)(试行)的通知>》(苏财购〔2024〕113号)转发给你们,供参考使用。
附件:江苏省财政厅《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<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(办公场所类)(试行)的通知>》(苏财购〔2024〕113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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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财政局
2024年7月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