装饰工程的审计项目,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内容。
现在项目审计,建设单位都会对我们咨询单位的审计时间有要求,所以项目工程资料拿到手,首先需要检查资料的完整性。资料的检查主要包括审查竣工图纸是否盖章及签证、招标文件、投标文件、结算文件、开竣工报告、施工合同、中标通知书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、材料报验资料等,如果缺失,尽快联系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,补齐相关资料,以免影响审计进度。
其次资料齐全的情况下,我们需要翻阅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,了解项目相关情况,如项目结算方式:固定单价合同、固定总价合同还是按实结算合同。这三种不同的结算方式,结算采用的方式也不尽相同。
按实结算合同,需要我们按照预算价的组价方式重新组价,材料费、人工费采用施工期间的均价,并按照合同签订的下浮率下浮(如未签订下浮率一般情况按照12%下浮)。
固定总价合同的审计,相对来说简单一些,踏勘现场时对照清单,对于没有做的清单项目进行扣减,还要对清单特征描述进行核对,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于清单描述不一致的,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。
固定综合单价合同,相对而言,合同的条款会比较多,涉及的调价内容也比较多,同时审计时产生的分歧也会比较多,所以我们要更加详细的阅读合同内容,寻找依据,解决分歧,达成一致意见,让我们的审计工作更加顺利进行。例如:
第一,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的取值问题。我就遇到过施工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:工程竣工后,结算价编制依据:工程量按实结算,综合单价按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*(1-中标下浮率)确定,施工单位送审时按照投标综合单价做结算,我方审计时要按照合同约定调整,施工单位一开始不认可,认为既然已经有投标报价,现在按照预算价综合单价*(1-中标下浮率)调整,并不能反应施工单位的真实意愿,这个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。我方解释为虽然综合单价未能做到每一个子目都反应真实意愿,但从总价方面来说,还是反应了施工单位的意愿的。经于施工单位多次沟通,施工单位最终认可了我方的意见。
第二,固定综合单价的不平衡报价的调整问题。招标文件中价格调整条款中约定:当投标人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70%~110%以外时,若该分部分项工程量发生变化,变化幅度超过清单工程的10%时,则发包人有权对全部增减工程量(含超过工程量清单10%部分)选择该分部分项投标综合单价或按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(下浮后)作为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,即变更工程量增加时,取两者低的单价进行调整,变更工程量减少时,取两者高的单价进行调整。我方依据这个条款,对综合单价进行了调整,施工单位对于增加工程量按照低的单价执行没有意见,但对于减少工程量的调整方式有分歧。施工单位认为,工程量减少时,采用的高的综合单价,是用来调整减少后剩余工程的,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。我方则认为,工程量减少时,采用高的综合单价是对于较少部分而言的,而非是剩余部分,这条款本来就是对于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的一个约束,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,投标时如果预见到某个清单子目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减少,那么对这部分清单报价偏低,那么在最终结算时扣减工程量时,减少了损失,增加了利润。对于施工单位说的工程量减少时,剩余工程量综合单价应该调高,那是在合同的另一个条款中约定了(我们平时所说的超量分析条款中),最终施工单位接收了我方意见。
第三,现场踏勘。现场踏勘对于工程量的计算尤其重要。图纸有时候不能完全反应现场的实际尺寸,现场踏勘记录的数据,一般来说都会得到双方的认可,也减少工程量计算引起的分歧。例如:窗帘的工程量计算,清单中工程量往往时按照洞口面积*1.5~1.8的系数计入,也明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展开面积计算,那么现场踏勘时就需要测量窗帘按展开面积,计算一个现场实际的展开系数。另外,现场踏勘时,还需要注意现场的实际做法是否于清单表述一致。例如:窗台板的宽度、窗帘盒的展开宽度、墙面的装饰镜是否有不锈钢包边条、洗漱台是否有做钢结构等。
第四,工程量的计算。工程量计算的方法我就不在此多说,我想说的是,工程量计算时,我们要注意项目的清单描述,与描述不相符的,都需要进行综合单价的调整。例如:石膏板吊顶工程,清单描述如有清油封底,现在的施工工艺中已无此道工序,那么我们就需要对此扣减;墙砖的铺贴,清单描述中有1:3水泥砂浆打底,这道抹灰工序往往是土建单位完成,我们需要对此扣减;有装饰板墙面,清单描述有木龙骨及基层板,但是细查节点图纸,有可能就没有木龙骨及基层板,同样的我们也要对此扣减。
第五,变更签证的审核。签证的审核我们首先要查阅签证的手续是否齐全,然后在看签证是否合理,是否重复,定额套用是否准确。例如:1、凹凸的石膏板吊顶,施工单位对侧边石膏板进行签证。一般我们不与认可,认为原合同内中凹凸吊顶,定额套用已经按照复杂吊顶考虑,侧边是含在复杂吊顶中的。2、地面找平层签证,由于施工现场的不平整,施工单位需要增加找平层厚度,以达到设计标高,但是施工单位结算中往往不扣除,合同内地砖贴砖是需要扣减的粘贴层及砖厚,这部分就属于重复计取,我们需要扣减。3、拆除工程的定额套用,施工单位经常采用固定单价合同,对于我们咨询单位来说,有定额可以借鉴的一定要套用定额。4、变更签证中有时候还涉及措施费用签证。某项目由于土建单位的地面管道的重新铺设,装修单位进场时施工现场未能做法三通一平,施工单位的装饰材料只能堆放在工地现场门口,场内的材料运输通过人工挑台,因此施工单位签证了二次搬运费。我方在初步审核时,认为此运输不符合二次搬运费计取原则,二次搬运费的计取是因为工地入口处道路狭小,材料无法运到工地,是场外的运输费用,而非场内的运输费用。最终按场内二次搬运费用计取。
变更签证中,组价部分一般需要按照中标下浮率下浮,但是有时候施工合同中未明确下浮率计算公式,首先需要跟建设单位沟通,明确下浮率计算方式,如果建设单位未能给出下浮率计算公式,那么我们一般采用最多的,大家都认可的下浮率计算公式:下浮率=(标底价-中标价)/(标底价-暂列金额*(1+规费费率)*(1+税率)-专业工程暂估价**(1+规费费率)*(1+税率)-材料暂估价包括甲供材料费*(1+安全措施费费率)*(1+规费费率)*(1+税率))。
第六、人工费、材料费的调整。人工费的调整主要矛盾是是否考虑5%的幅度差,依据苏工价【2017】8号文:1、合同已约定人工工资指导价价差调整办法的,竣工结算时,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价差。2、合同约定人工工资指导价价差可以调整,但未明确承包人是否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幅度的,均按人工工资指导价的绝对值差额调整。3、合同未约定人工工资指导价价差调整办法的,或虽有约定,但约定不明确或矛盾的,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结算。
第七,有关费用整体调整。如工期是否延误,如有延误,是否有延期说明,否则需要按照扣款条款扣减;水电费是有有缴费证明,否则按合同条款扣除(如有合同条款明确扣除方式);税金是否需要调整,如需调整,是否提供已付款发票证明。
只要我们审计时严禁细致、不断学习总结,审计工作会越做越好。